起诉离婚时,法院一般会先进行调节,调解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是否准予离婚。一般法院的判断标准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,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,如重婚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等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。
如果夫妻双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况时,经调解无效时那么应当准予双方离婚。不管起诉的一方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,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的,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,不能因为原告是过错方而判决不准离婚。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“应准予离婚”情形的,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。